中学数学教师劳动合同(通用35篇)
8.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有竞争、供销及其他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在前述单位或机构拥有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供销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业务;不得利用在校生或离校生开补习班或其他形式的班级,不得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相关或类似的书籍教材的编写、生产及出版的工作或复印、亥憬、私自买卖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教材;不得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为自己工作;不得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十五万元。乙方还应承担就乙方违反该条造成甲方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因调查引起的所有交通、通讯、住宿等费用。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8.5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和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完成的产品设计、工模具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方式、实验数据、专利、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商标设计、标志设计、技术秘密、著作权等,以及虽不属乙方自己职务范围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研究、开发结果和对甲方现有研究、开发结果的改进,其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
8.6 乙方保证,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息,不得利用前述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除了履行职务外,乙方承诺其在职期间及离职后,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保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8.7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必须将所有机密信息和资料及其复印件返还给甲方,并向甲方保证本人不再有任何使用该资料或者信息的权利,并申明已将该资料和信息的所有原件及复印件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发现乙方未及时归还前述资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8 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非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职责和义务而以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给第三方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9 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甲方遭受到的损失以及甲方为调查和解决侵犯商业秘密事实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甲方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额为乙方侵权期间给甲方造成的市场份额的减少或乙方、第三方因此而获得的利润;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因调查引起的所有交通、通讯、住宿等费用。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9.1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A、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B、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C、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9.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
A、在试用期间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见附件三)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a)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在外做兼职或在业余时间以收费或非收费形式教授本校学员、退班学员或者其他学员。
(b)提供虚假或伪造病假证明材料。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损失的;
D、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被劳动教养的。
9.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曰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5 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乙方依据法律以甲方有过错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提前书面告知甲方人力资源部,书面告知应包括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如未履行告知义务,因此造成乙方自身损失的,
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6 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人力资源部。乙方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擅自辞职的或者虽提前30日书面通知但中途擅自辞职的而未上班属于旷工行为(试用期中需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有权不办理辞职手续并以旷工按照规章制度和本合同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该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甲方向乙方追索损失所支付的邮寄法律文件的快递费、聘请律师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及其他为了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同意,乙方用最后一个月工资抵扣旷工处罚以及赔偿甲方的损失,如果不足乙方应予以补足。乙方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条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而跳槽到新的用人单位的,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起诉乙方和新用人单位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A、劳动合同期满的;
B、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D、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E、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F、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8 乙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为止,但乙方违反本合同9.3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离职手续
10.1 无论因何原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并配合所在部门及其其他部门办理完成所有的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A、员工工作证、钥匙、名片、办公用品及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B、在职期间使用或编制的文件、资料;
C、所带班级的交接确认; 。
D、向继任者或公司指派的其他同事交代清楚所有工作:
E、与财务部门结算所有应付款项、应收款项;
F、填写离职工作交接单;
G、其他根据甲方规定必须移交的物品。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由于甲方不能及时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补偿金,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A、乙方未按甲方规定办妥离职手续的; .
B、乙方未按时领取和签收离职通知和离职证明的;
C、乙方不配合,致使甲方无法将有关离职资料送达乙方的。
10.3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或甲方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 乙方不辞而别,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未履行第十条规定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 如本合同为续签的劳动合同,甲方在前一个劳动合同终止前30天已经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乙方。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已详细阅看,对合同内容予以全面理解,并已知晓甲方的各类规章制度。甲方现行有效的部分规章制度目录有《员工手册》、《财务制度》、《总务制度》、《班务制度》、《人力资源制度》,甲方新订或修订规章制度经向乙方公示后将必然约束乙方,.乙方对此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