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协议(外商投资)(精选32篇)
7.4 原股东各方及目标公司在此承认,丙方依据原股东各方和目标公司所作的保证和原股东各方、目标公司向丙方和/或丙方的尽职调查机构(财务、法律)作出的信息披露而签署了本协议。
7.5 目标公司将负责就注册资本变更之事宜,办理包括工商、税务等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原股东各方应尽到自己的合同义务。原股东各方及目标公司将尽力确保上述变更登记手续尽早完成。在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证照后,目标公司应立即通知各方,并应各方要求提供有关文件的正本原件以作验证。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如本协议第4条第1款约定的任何前提条件在交割日没有满足,则本协议将自动解除,原股东各方应各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8.2 如本协议第5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截止到本协议订立之日后 个工作日内还没有完成,丙方有权选择:
(1)继续履行本协议,给予原股东各方一定期限,要求其采取其他可行的补救措施,以保证本协议目的的实现;
(2)直接宣布本协议自动解除,原股东各方应各自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如原股东各方在给定期限内仍未向丙方提交第5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则丙方有权按照本款第(2)项处理。
8.3 如原股东各方违反本协议第7条,或本协议其他任一约定义务,应向丙方承担违约责任,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原股东各方应各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如该违约金不足补偿给丙方造成的损失的,原股东各方应承担另行赔偿丙方全部经济损失的连带责任,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及预期经济损失。
8.4 若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任一阶段内发现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与评估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文件中的记载明显不相符,或任何债项(包括或有债权、债务)或资产状况隐瞒而未在该等资料中体现,或有关之义务、责任未予以披露,则丙方有权要求原股东各方就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清偿责任依据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原股东各方应各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8.5 若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将被视为违约,甲方和乙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丙方应向甲方和乙方分别支付违约金 万元。
8.6 由于任何一方构成违约事项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损失、开支,其中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而承担的任何损失及相关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
第9条 对外担保
目标公司在交割日之前对外所提供的任何担保和其他或有事项、对任何其他第三人的责任将完全由原股东各方承担责任,如目标公司因该担保和其他或有事项、对任何其他第三人的责任而产生任何债务或责任,则原股东各方将保证向目标公司补偿。
第10条 协议的终止
10.1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丙方有权在通知甲、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的增资: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出现任何使甲方或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10.2 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乙方有权在通知丙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10.3 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第1、2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后,除本协议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10.4 发生下列情形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至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第11条 保密和信息披露
11.1 协议各方保证对在谈判、磋商、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属于其他方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情况予以保密。
11.2 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相关有权政府部门的要求外,未经本协议其他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者泄露本协议所包含的任何内容以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应尽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员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严格地保密。
11.3 本协议的保密条款为持续性条款,且无论本协议无效、解除、终止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无论本协议的任一方作为协议当事人的资格和权利是否终止,本协议的任一协议当事人均应遵守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12条 不可抗力
12.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2.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尽快向对方发出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
12.3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13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14条 协议的彻底性和完整性
本协议及其附件是缔约双方对合作的最后谅解和一致,其效力高于所有缔约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在签署日以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所达成的协议、承诺、安排、谅解、陈述和保证等。
第15条 通知
15.1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十天后即视为收讫。
15.2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第16条 局部无效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均为可独立履行的。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条款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时,甲乙丙三方应立即协商并拟订新的条款来取代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尽管如此,除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外,本协议的其他各款仍将继续全面有效,三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17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7.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仍不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