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学校股份转让合同(通用30篇)
h) 公司被许可使用 的商标,并且已签署有效的商标许可协议;
i) 已经颁发了可以证明公司股权结构变更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修改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签署和批准
如下合同将在本协议签订之时一并签署:
- 合资合同
- 新章程
卖方将负责协调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本协议、合资合同和新章程批准。
第八条
生效
本协议应于以下条件满足后生效:1)各方授权代表签署;2)公司董事会正式通过;以及3)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同时批准合资合同、公司与买方间的新章程及股权并购。
第九条
不竞争
在本生效日后,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先生, YY先生和ZZ先生应保证他们 (a) 不得生产与公司产品类似的产品,除非或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分销或销售公司的产品;或者(b)以任何方式向从事与公司类似业务的第三方提供任何技术支持;或者(c)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与公司竞争。本不竞争条款将适用于先生, YY先生和ZZ先生全球范围的关联公司和下属公司。本协议附件1指定的主要雇员应签署合资合同所附的不竞争协议。
第十条
保密
10.1 卖方承诺卖方及其股东将对公司的所有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专有技术以及其他所有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并仅在如下情形使用保密信息:为履行本协议而必须使用保密信息;为获得本协议根据第7、8条规定之生效所须的批准而使用保密信息。卖方及其股东承诺将防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接触保密信息或相关文件。
10.2 如果为履行本协议必须向第三方转交部分保密信息,卖方及其股东只有在获得买方明确的事先书面同意之后才可以转交。同时,在此等情形下,卖方及其股东应保存保密信息的去向。
10.3 本第十条规定的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由于各种原因终止后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期限为终止后十年。
第十一条
违反声明和保证及免责
任何由于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或者违反任何根据本协议应由该方承担的责任或义务而导致其它方遭受损失、发生责任、成本、损害、或受到第三方或政府部门的任何性质的赔偿要求,违约方同意在守约方第一次提出要求时立刻替守约方免除责任,使守约方不受损失。该免责将不妨碍守约方行使其他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本协议。在任何情况下,违约方应使守约方在财务上处于这样一个情形,即如同违约方没有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时一样。
第十二条
退出和终止
12.1 如果在交割日前,买方获悉任何一个卖方违反了第4、5条的规定、或者本协议因为卖方的原因未能根据第7条的规定递交给审批机关或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买方有权退出本协议。在此等情形下(文件未能根据第7条递交给审批机关的情形除外),所有各方应共同联系审批机关以在批准前退回本协议、合资合同、新章程。买方同时保留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12.2 如果在生效日后,卖方或公司严重违反第4、5条以及第6(d)、(e)条的规定,则买方有权:
a) 无须通知立刻终止本协议,在此等情形下买方没有义务支付任何款项;或者根据买方自己的判断
b) 从购买价格中扣除损失或损害。
第十三条
税务和未披露的付款
直至交割日,卖方应承担所有与公司税务有关的风险,除非卖方可以证明该税务义务:
a) 已以递延形式且注明税务种类和财务年度,或以特殊债务的形式反映在20__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
b) 与生效日后的税务有关,且不构成由于本协议及其执行本协议所导致的税务义务。
c) 为由于买方在生效日后的交易或法律措施所导致的税务义务。
卖方和买方应合作以决定是否应该开始或继续对公司在交割日前阶段的事务进行税务审计。卖方应有权通过一名顾问参与外部税务审计(除非不被法律或第三方的权利所允许),该顾问应承担保密义务。各方应各自承担其及其各自顾问在外部税务审计中发生的费用。
买方应确保卖方:
a) 在上述外部税务审计开始前及时得到通知,以及
b) 有机会查验其需要的帐簿和记录。
买方应确保卖方及其雇员、代理、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在所有工作时间,在保护其权利和利益的范围内,可接触所有与交割日前阶段税务审计和法律程序相关的帐簿、记录、文件或其他资料(包括相关工作报告)。
卖方应确保,所有交割日前阶段公司的税务申报表(包括其内容)应根据买方的指示和中国法律的规定完成。
卖方应进一步确保,如果由于税务审计而税务申报表需要修改,该修改应根据买方的指示和中国法律的规定完成。
如果卖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与税务有关的声明、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向公司支付相应的金额。
如果卖方不能补偿公司的该等损失,则差额部分应在买方根据购买选择权(合资合同附件X)购买股权时支付的购买价款中予以扣除,并且买方将向公司支付该等价款而不是向卖方支付。但该支付将不解除卖方在本协议下对买方或公司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管辖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5.1 因对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产生争议时,协议各方应首先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5.2 如果各方在开始协商后的三十(30)日内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由其按即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做出最终裁决。仲裁的地点为上海。
15.3 仲裁应参照本协议的中、英文文本,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15.4 仲裁庭应由三名英语和中文熟练的仲裁员组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选择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CIETAC任命并成为仲裁庭的主席。仲裁庭的主席不得为英国国籍或中国国籍。
15.5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并对协议各方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5.6 仲裁进行过程中,除与仲裁事项有关的条款外,协议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六条
其它
16.1 如一方没有或延迟行使任何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救济,将不应被视为一种弃权。对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的单项或部分行使也不应阻碍将来行使该项权利、权力或救济。
16.2 如果任何本协议项下的条款是或成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应受到影响。协议各方应努力达成最能反映各方签约时的商业意图的条款以替代无效部分。
16.3 各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在本协议的准备和协商过程中以及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股权转让所发生的各自的税费、成本和费用各自承担责任。
16.4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修订应由各方书面签署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生效。
16.5 除非法律或任何政府部门要求、或者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各方应对本协议及其条款严格保密。对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的任何披露应在生效日后由买方自负费用作出。
16.6 任何一方无权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利益,除非获得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
16.7 本协议替代各方以前达成的所有协议。
16.8 本协议下作出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通知应用英语写成,并用带回执的挂号邮件寄给其他方,如果给卖方:
[地址];
联系人:先生
[地址]
联系人:YY先生
[ 地址]
联系人:ZZ先生
如果给买方:
或在寄出通知前,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其他方的其他地址。
16.9 本协议应由中英文书写。各方确认两种文本在所有内容上一致并具有同等效力。
16.10 各方授权代表共签署 份英文原件和 份中文原件。每方各持有每种文本的一份原件,其余一份原件用于审批机关批准,一份用于审批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的登记。
在此见证,本协议由各方授权代表于下述时间签署:
_____________(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先生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YY 先生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ZZ 先生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