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与责任心得体会精选范文(通用35篇)
工作责任心心得体会9
这学期我拜读了《工作就是责任》这本书,发现这是一本很好的书,它能在工作中给人一种积极向上的责任感,能很好的提高工作激情和效率。想想这些年在教育事业的工作中,深有感触。
何为责任,书中37页是这样表达的:“就是接受自已行为的正面和负面的后果。”这句话的意思能不能理解为:责任是一种意识、一种观念。一个人面对责任,要有敢于承担的态度。一人做事一人当,不论事情做的好与坏,只要尽最大努力,就要对产生的后果勇于负有责任。正如书中引用美国著名管理家玛丽/弗洛特一句话:“责任是人类能力的伟大开发者”。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责任重于泰山,一个没有责任心的人,会一事无成;一个缺乏责任的人是不可靠的人,也是不成熟的人。
怎样在把工作当成我们的责任,全力以赴去完成,把工作做得更好呢?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要认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这就是说必须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很多时候,一件事情的完成靠的不是什么能力,而是强烈的责任感,做事情的时候只要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去做,那么这件事情你肯定能出色的完成。卡耐基说过“知道自己能做什么就已经完成了一半的责任”,看来认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对加强责任感是多么的重要。
第二、要给自己制定工作目标。加强责任心不仅要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还要知道自己应该做到什么程度,时刻牢记自己的工作目标,才不至于怠慢工作,才不至于工作当中半途而废。
第三、热爱本职工作,培养对单位的忠诚度。只有忠于本单位,热爱自己的工作,才能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才能以最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当中。我们中心小学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能干事、干成事的舞台,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抓住机遇,爱岗敬业、忠诚、奉献。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在日常生活中敢于承担责任,让责任成为一种习惯,人人有责任感,共同为我们教育事业献出自己的力量,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工作与责任心得体会精选范文 篇4
最近,我镇开展了责任主题教育活动,利用业余时间本人认真学习了《责任比能力更重要》一书,感受颇深,启迪很大。书中以大量的企业实例、名人故事和名言警句形象阐述了责任对人的生活、工作以及对社会的影响。通过参加此次责任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明确了本人的责任意识、增强了自身的责任感。
责任从本质上来说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使命,它伴随着每一个生命的始终。我觉得,一个人只有有了责任心,他才会喜欢自己的岗位,才会努力工作,才会把工作做得更好!
其次,实践证明,有责任心是履行好岗位职责必须具备的工作态度,同时也是履行好岗位职责必须具备的能力要求。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定会认真地思考,勤奋地工作,细致踏实,实事求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人,做每一件事都会坚持到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定能主动处理好份内与份外的相关工作,有人监督与无人监督都能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推卸责任。有强烈的责任心就会不讲价钱履行职责,就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信心,无论工作中遇到多少困难,他都会不急不躁迎接每一个挑战,主动去思考做好工作的办法。作为刚从大学校园走出不久的学生,这种责任心恰恰是我们不少人所欠缺的,树立强烈的责任感正是这次活动给我的一个启示。因为要在农村这块大有可为的广阔平台上有所作为,不仅需要一股热情和冲动,更需要一份把工作做好的责任感!
从本质上讲,责任心就是一种想要干好工作的状态。凡是有责任心的`人,都有一种干好工作的强烈愿望。只有想干事,才能去干事、干好事;只有牢记责任,才能谈得上尽心尽力。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有了责任感,就会有战胜困难履行职责的强烈使命感,就会有动力、进取和勤奋工作的热情。“实干就是能力、落实就是水平”,说到底还是一个责任感的问题。有什么样的态度,就会有什么样的工作干劲、工作举措,进而形成什么样的工作氛围。能力强的可以把工作做得更好,能力相对弱的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把工作越做越好。时代在变化,岗位也在变化,这就要求我们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把本职工作干得更好。
因此,通过这次学习我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之处,同时也坚定了我扎根基层的决心。在今后我将在各个方面狠下功夫,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提升工作能力,把自己的工作做的越来越好。
工作与责任心得体会精选范文 篇5
(一)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
1、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础
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