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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管理制度(精选25篇)

2024-09-21 04:53:37文秘写作打印
物料管理制度(精选25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采购管理,规范采购程序,统一验收标准,严格控制成本,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采购工作、仓库管理工作、旧件管理、结算、奖惩细则。....

  (二)须设置两道储罐脱水阀,第一道阀门应设置在靠近储罐的根部,第二道阀门设置在脱水管线下部。正常情况下第一道阀应处于开启状态,第二道阀应处于关闭状态。

  (三)脱水作业时须执行操作监护制,必须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直接关系的工作,应站在上风口处监护,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四)脱水作业须按照密闭禁氧排放的要求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排水情况。

  (五)罐区应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脱水现场附近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氮气管线快速接头和防静电胶管,保证随时可用。

  (六)脱水作业人员操作前须将静电导出,穿着防静电服装和不带铁钉的鞋靴,使用防爆工具,不得随身携带手机。

  (七)进行脱水作业时,开关阀门要缓慢,阀门开度不宜过大,避免物料大量带出。冬季作业时,特别是遇有冻堵现象时须防止因开关不慎而造成阀门损坏,致使物料泄漏。

  (八)在脱水过程中遇到排放不畅时,首先应关闭脱水阀,停止脱水操作,然后通知有关人员,经确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脱水。必要时可倒空罐内所有物料,对罐、所堵管线进行蒸煮等处理。严禁使用蒸汽对脱水管线进行加热,严禁用铁器进行敲打或疏通,严禁盲目开大阀门,防止物料喷出发生意外。

  (九)在脱水过程中发现有聚合物或其它物料带出时,应逐渐关小阀门,操作阀门须小心,防止聚合物受挤压发生危险。

  (十)脱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

  第九条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运输安全管理

  (一)铁路罐车、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使用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须具备完整有效的手续,方可进行运输。押运员、汽车罐车驾驶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

  (二)罐车运输必须配备押运员。铁路罐车押运员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丁二烯的物理、化学性质及防护措施,具备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

  (三)押运员应携带所需的通讯、防护、消防、检测、维护等工具,并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的要求。押运途中应经常检查,如发生泄漏应积极主动处理,以免事态扩大,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同有关部门、企业联系加以解决。

  (四)铁路罐车押运员应积极与铁路部门联系及时编组挂运,避免车辆停留时间过长,同时对发运、路径各编组站与收货单位交接相关手续作详细记录。汽车罐车押运员应在运输前对罐车的安全附件及设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罐车停留期间应加强巡视,避免无关人员登上车辆。

  (五)严禁在电气化区段对铁路罐车进行罐上作业。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进行罐上作业,须经铁路方面同意,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有关企业应制定铁路自备罐车的管理办法。指定专职人员对自备罐车的使用、修理和定期检验进行管理,建立完整的包括制造、使用、维修、检修、事故等记录在内的技术档案。应注意高温等特殊气候下罐车的停放管理,避免因超温、超压引发事故。

  (七)汽车罐车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相关法规。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在签订汽车罐车运输合同时,还应签订承运单位安全运输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措施。

  (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汽车罐车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如必须进入上述区域,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九)汽车罐车应设有相应的防晒、防火、防爆等措施。

  第十条装卸车安全管理

  (一)在作业过程中,应保证栈台(桥)上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栈台人员须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巡检工作。

  (二)罐车应在检查合格后进入停车场,由栈台人员负责作业监护。分析合格或接到指令后,方可驶入栈台。汽车罐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车轮须加固定块。在停车场或栈台停放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得进行车辆修理活动。

  (三)栈台人员须检查罐车及其人员的证件是否齐全。须确认罐车外观良好,接地线、防火罩、汽车阻火器等符合安全要求,罐体号与车辆号相符合。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前,须核对车号,确认物料品种、料量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四)进入现场前,作业人员须首先消除人体静电,关闭非防爆型通讯工具。严禁携带烟、火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以及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带铁钉的鞋靴进入现场。作业过程中严禁更换衣物、鞋靴和梳头。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作业。

  (五)作业前应接好静电接地线,管线和接头必须牢固。装卸完毕后,应静置5分钟,方可将接地线拆除。

  (六)栈台人员指挥待装卸车辆依次进入相应鹤位,此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前一车辆对位后,后一车辆方可进入。所有车辆对位后,方可统一接好罐车与管线的快速液相接头及气相接头。

  (七)由栈台人员用测爆仪或设置固定式可燃气报警器,监测可燃气浓度,测爆不合格或异常须立即关闭相关阀门进行处理。

  (八)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注意罐车液位、压力,并随时检查车况,遇有异常情况须立即停止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须预防物料溅落到皮肤发生冻伤事故。

  (九)当阀门、倒淋发生堵塞或冻堵时,严禁使用工具敲打或蒸汽吹扫。

  (十)当现场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启动岗位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止漏,此时不得启动车辆。

  (十一)所有车辆全部装卸车完毕、且测爆合格后方可起动点火。栈台人员指挥车辆依次驶出栈台,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作业完成后,特别注意要收好并挂牢走梯,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十二)应抓紧时间完成卸车任务,尽量减少转输时间。

  (十三)卸车完毕后,应使用高纯氮气将装卸车系统吹扫干净。

  (十四)每次卸车后,应控制中间罐液位尽可能低,然后停止转输泵。当中间罐压力下降时,应使用高纯氮气补压,使其始终保持微正压。转输泵房的风机应保持常开状态。

  (十五)装车量不得超过罐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中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十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立即停止作业:

  (1)雷雨天气;

  (2)附近发生火灾;

  (3)附近50米内有明火作业;

  (4)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

  (5)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在作业区积聚,具有形成爆炸空间的可能;

  (6)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业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料管理制度 篇12

  提升机安装后,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按照本规范和设计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前和使用中的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前的检查:

  1.金属结构有无开焊和明显变形;

  2.架体各节点连接螺栓是否紧固;

  3.附墙架、缆风绳、地锚位置和安装情况;

  4.架体的安装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5.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6.卷扬机的位置是否合理;

  7.电气设备及操作系统的可靠性;

  8.信号及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良好清晰;

  9.钢丝绳、滑轮组的固接情况;

  10.提升机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防护情况。

  (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月进行1次,由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检查内容包括:

  1.金属结构有无开焊、锈蚀、永久变形;

  2.扣件、螺栓连接的紧固情况;

  3.提升机构磨损情况及钢丝绳的完好性;

  4.安全防护装置有无缺少、失灵和损坏;

  5.缆风绳、地锚、附墙架等有无松动;

  6.电气设备的接地(或接零)情况;

  7.断绳保护装置的灵敏度试验。

  (三)、日常检查。日常检查由作业司机在班前进行,在确认提升机正常时,方可投入作业。检查内容包括:

  1.地锚与缆风绳的连接有无松动;

  2.空载提升吊篮做1次上下运行,验证是否正常,并同时碰撞限位器和观察安全门是否灵敏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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