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精选(精选22篇)
(四)降级:相应核减薪金待遇。
(五)开除:予以解雇。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商品者。
(二)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消极怠工者。
(三)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工作安排,情节轻微者。
(六)不遵守着装规定者。
(七)不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任务者。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无故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公司利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嬉戏、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且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制造伪证予以诬害,或者制造事端者。
(四)因酗酒而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经许可擅自离岗者。
(六)因玩忽职守致使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坏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团体秩序者。
(三)损坏、涂改重要文件者。
(四)玩忽职守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安排,屡劝不改者。
(六)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七)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且不发资遣费:
(一)对同事暴力恐吓、威胁,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公司内赌博者。
(四)偷窃、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坏、涂改重大文件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在公司工作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一年中记大过满二次,功过无法平衡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或一年旷工达十二日者。
(十)煽动罢工或怠工者。(十一)吸食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者。
(十三)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十四)携带刀具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入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伙同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八)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引起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十一)其他违反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二条 员工功过抵消规定:
(一)嘉奖与警告相抵消。
(二)记功一次或嘉奖三次,抵消记过一次或警告三次。
(三)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抵消记大过一次或记过三次,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的为限。
第六节 考核规定
第四十三条 员工考核分三类:
(一)试用考核
员工试用期间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写“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总经理审批及公司公布后,方得正式录用。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熟练程度、知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出勤情况等,随时进行考核,凡有特殊业绩者,应随时报请奖励。
(2)人事部门应将员工出勤情况、奖惩情况随时记录,作为年度考核参考。
(三)年度考核
其办法详见《公司考评细则》。
第四十四条 考核成绩分为优、良、中、差四种。
第四十五条 员工年度考核定于每年年底举行,由直属部门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组核定。
第四十六条 专门负责考核的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或拖延时间。
第七节 加班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于办公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情况经主管批准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安排论处。
第四十八条 一般职员加班,事先由直接主管申请,呈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得加班,并须按规定打卡,否则不发给加班费。
第四十九条 加班费计算,一般职员平日加班在小时工资基础上增加二分之一,节假日加班发给假日工资,但假日工作时间未满八小时,按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节假日工资。
第五十条 加班人员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除不发给加班费外,且就其加班时间予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一条 员工加班情况,由其部门按月统计备查。
第八节 职业培训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及工作效率,举办各种教育培训,被指定参加的员工,除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五十三条 员工培训分为:
(一)职前培训:新进人员应实施职前培训,由人事部统筹办理,其内容为:
(1)员工手册讲解。
(2)业务特性、工作规定及工作要求说明。
3.指定资深及专业人员辅导工作。
(二)在职培训: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提高自己的工作熟练程度和效率。各级主管应给以足够重视。
(三)专业培训:视业务需要,挑选优秀管理人员,接受专业培训,或邀请专家学者来本公司进行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技能,使其能更加顺利地完成工作。
第九节 迁调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如因业务需要,可随时调整任何一名员工的部门和职务,被调员工应予配合。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主管应就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五十六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管理人员应于七日内、一般员工应于五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就职单位报到。
第五十七条 员工调职,若离住址较远可按照出差规定支付差旅费,其随行家属,可凭乘车证明报销交通费。
第五十八条 调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共所任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适合人选暂行代理。
第十节 员工福利、保险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为提高员工生活质量,增加员工收入,特设立员工福利委员会(具体规章详见《公司员工福利实施细则》),办理有关员工福利事宜。
第六十条 员工婚丧、住院,赠送礼金或慰问金,其给予标准详见《公司员工福利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依员工劳动业绩或错误经过衡量后,再决定其年终奖金。
第六十二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工保险,于录用时由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六十三条 员工参加劳工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补偿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十一节 抚恤、退休、资遣
第六十四条 员工因公导致残废或死亡时,依劳工保险条例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偿,对尚未参加劳保者,其津贴及补助事宜应按照劳工保险有关规定予以等额补偿。
第六十五条 员工退休,依劳动法工作退休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对员工予以资遣:
(一)企业停产或转让时。
(二)业务或市场销售严重不景气时。
(三)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员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属不能胜任时。
第六十七条 员工下岗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核较差者。
(二)有错屡教不改者。
(三)工作效率低下者。
第六十八条 员工下岗,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二)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二十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通知。
第六十九条 员工接到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若未发通知就停止工作,公司不予发给通知期限内的工资和津贴。
第七十条 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下岗而论。
第七十一条 员工下岗,依下列规定发给下岗费:
(一)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者,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下岗费。
(二)在本公司工作年满三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发相当于十天基本工资的下岗费,剩余月数按比例给予,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