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商品房顾客购房合同(精选32篇)
2 、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实测计价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的,买受人不退房,售房总价保持不变,任何一方不得以面积差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得另行结算。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须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合同总价款(已付定金抵作价款),买受人需将合同总价款足额以转账或存入的方式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2、分期付款:详见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 一 条。
3、其他方式:指商品房担保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详见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 一 条。
双方同意买受人支付的预售款应“专款专用”于所购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买受人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开户名: 。
专用账户开户行: 。
专用账户账号: 。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本条中,如合同解除,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协助出卖方办理该房产的《合同》的撤销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自逾期之日起,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
2、 。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 年 月 日前, 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2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
2、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五方签字单体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详见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九条。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1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1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
(2)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3)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的;
(4)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层高变化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5)该商品房朝向发生变化的;
(6)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出卖人有权对楼房外立面、园艺、环艺、构筑物、小品、过道等进行修改、调整而不需征得买受人同意。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与买受人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对延期交房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1、由于买受人原因致使出卖人未能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交房通知书的,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由于买受人未付清所购该商品房总款,该商品房不能交付使用,直至付清房款方能交付使用,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3、在收到交房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应及时与出卖人办理交房手续并接收该商品房,如因买受人原因逾期接收的,视为买受人已接收。同时买受人应自交房日期期满之日起按¥20元/日承担钥匙保管金,直至买受人实际收房之日,并视同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质量无异议。同时,出卖人可以将房屋移交物业服务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在出卖人编制的《房屋交接单》上签字同意接收该商品房或者领取该商品房钥匙即视为对该商品房已经验收并接收。自交接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除建筑施工质量外)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