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商品房顾客购房合同(精选32篇)
5、下列情况应视为买受人已经接收了出卖人交付的该商品房:
(1)买受人所留通讯地址错误、不详或地址、电话变更未通知出卖人,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或者交房通知指定的时间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的;
(3)买受人拒不验收房屋或者验收房屋后非因正当原因拒签《房屋交接单》;
(4)其他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不按期办理交房手续的;
(5)房屋在交房时存在质量瑕疵,由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及时进行修复,但不视为质量不合格,买受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6、买受人在与出卖人签订本合同时,须按《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足额向出卖人交存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具体交给标准为70元/平方米,该商品房应交存专项维修基金额计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专项维修基金按南宁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如买受人不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基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数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暂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及暂不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且买受人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起,承担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买受人或共有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买受人或共有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买受人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经确认属实后通知承建单位维修,并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在收房后十日内没有书面通知出卖人的,视为该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的承诺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附件四)。与约定内容不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电设施为 ;
2、教育文体设施为 ;
3、医疗卫生设施为 ;
4、物业管理用房为 ;
5、社区管理用房为 ;
6、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为 ;
7、人防设施为 ;
8、园林绿化及景观为 ;
9、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非出卖人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使用条件,交房时间顺延;
2、如买受人未能按本合同履行按时支付房价款、专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义务的,出卖人有权将交付时间顺延至买受人实际支付完毕为止;
3、因出卖人原因未达到使用条件的,按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约定。
1、属于商品房预售的,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出卖人应按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3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900 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买受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买受人。
4、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每迟延1日3元计算,但该项违约金最高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壹。若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办理时间相应顺延。因买受人原因造成商品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交房时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或其受托人;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接到买受人的报修通知后应在72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