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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劳动合同集锦(精选32篇)

2024-03-15 22:00:23合同范本打印
用工劳动合同集锦(精选32篇) 甲方:乙方:甲方聘请乙方为集团总经理助理,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更加有效的工作,现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一、工作职责:1、对总经理负责;掌握、了解市场的发展动向,及时....

  可以预见到的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取代了原来合同终止成为风险和成本均较低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因为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味着双倍的补偿金。

  7、用工成本的大幅度提升,企业违法成本也大幅度提升

  (1)合同终止同样需支付补偿金(本质上也是鼓励用工的长期化)

  (2)补偿金计算时,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前的规定不满六个月无需支付补偿。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在解除和终止员工合同时风险急剧上升,企业将更青睐于协商解除将风险和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围)。

  (5)事实上“企业用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这一命题的更准确的表述的“守法企业”、“用工规范企业”、“法制意识较强企业”以及“劳动监察力度较强地区的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将大幅度上升。其实这是个两难的选择,这类企业在用工成本上升的同时,对员工的吸引力也大幅度提升,更容易招募并保留优秀的员工。

  8、对老员工的管理(尤其是距退休5年的老员工)将成为一个极富挑战性的课题

  (1)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保留“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和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员工;

  (2)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员工,企业将不能以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岗位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企业经营困难或技术革新也不能裁减他们。这让此类员工在退休前离职几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因此企业需要更多考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这批员工,避免他们“出工不出力”、甚至“混长病假”的情况出现。

  9、工会作用得到的强化

  (1)订立集体合同时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

  (2)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提起仲裁和诉讼;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对企业而言相对有利的变化

  1、明确规定试用期员工辞职需提前3天;

  2、扩大了企业裁员的范畴,降低了对程序性要求,使得企业经济性裁员更具有操作性;

  3、对禁止员工兼职有了实质性的条文进行限制:“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4、明确了“代替通知金”的概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操作上更为便利,有了选择余地;

  5、明确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注意,这里的“约定”二字是需要企业认真思量和规范的,比如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在《员工手册》里规范。

  6、对高收入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有了“封顶机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带来的另外一个“副作用”,就是基本上经济补偿金都不用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7、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非常之低,可能会鼓励企业大量使用非全日制的灵活用工。

  8、最后一个有利之处就是员工“跳槽”的成本也在增大,“长期而稳定的劳动关系”其实是对双方而言的,这才是政府立法的根本目的。毕竟企业招聘时候的要求会愈加严格,面对一个明显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员工在跳槽之前必定会“三思而后行”。

  三、劳务派遣的使用

  1、企业需要更审慎的选择有资质、有实力、规范操作的劳务派遣公司;

  一方面是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进行了限定,而且对劳务派派遣公司的所需承担义务也提出较高要求,自身实力有限、操作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很容易“犯规”的;另一方面的考虑是基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如“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的用工成本同样提高: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至少两年的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的“同工同酬”的要求使得很多企业通过“编制”上的区分来实现待遇上的差异变得难以为继。“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

  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如何理解和实施“同工同酬”的概念将是一个重大挑战。

  4、明确提出用工单位的“退回机制”: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而退回被派遣者,可能是个潜在的风险;之前有不少劳务派遣公司是将被“用工单位退回”作为一种“客观情况重大改变”的情况,与被派遣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方式是否继续可行值得商榷。

  5、企业需要对如何使用“劳务派遣”进行明确而清晰的定位,也就是回答企业为什么要使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这直接决定了企业应该如何使用“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实是个很不错的指引性意见,针对岗位来区分是否使用“劳务派遣”,核心岗位全部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非核心岗位悉数外包,这样至少解决了“同工同酬”的问题。

  另外,对于几十人以下的小型和微小型企业,全部人员外包或许是最理性的选择,因为他们本身就足够的资本和专业人才来处理如此纷繁芜杂的劳动用工事宜,与其一不小心就“犯规”,还不如交给专业机构处理。

  四、过渡阶段必须进行必要的准备

  1、过渡期时间:从现在起到20xx年底。

  2、现有劳动合同的过度

  (1)“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继续履行,没有问题;比较棘手的问题是1995年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时以及之后的12年内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老员工,他们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我认为重新签订合同对双方都有利,一方面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法》对员工的倾斜保护更明显,对企业而言按照新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解决了长期使用“老合同”所可能带来的“隐患”。当然这一点需要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必定重签合同需要双方平等自愿。

  如果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他们原有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于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个有待明确的问题。

  (2)“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所有订立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需要测算一下什么时候本企业工龄满十年,之后再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需要考虑一下其期限与十年工龄相对接。

  (3)“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对我们公司而言这个不是问题。

  (4)“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此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没什么回旋的余地,也不需要过多考虑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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