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代理合同集锦(精选28篇)
(2)甲方交货前1天内通知乙方,该通知包括交货日期、交货产品、交货数量等内容。
(3)甲方将在发货后将货运单据传真或寄至乙方。发货时间以货运单据上标明的时间为准。
九、收货及验收
1、乙方收货后,应立即核对货物数量,若发现收到的货物与订单不一致,应在货到之日起1日内通知甲方,由双方核对解决,逾期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甲方对由于其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部责任。
十、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
1、甲方对所售产品实行保修,终身维修只收维修成本的售后服务政策;因操作不当、人为损坏、磨损、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产品问题不在保换保修范围,售后服务起始日以产品出货日期为准。
2、乙方对所售产品有售后服务的义务,按甲方售后服务政策给用户进行售后服务工作,具体货物的维修工作由甲方负责,坏货由乙方定期寄到甲方客户服务中心,甲方在收到坏货后,会在7工作日内分析坏货原因,并即时把修好后的货物随同坏货分析报告一起发给乙方,甲方与乙方之间的维修等费用在月末定期结算。
3、符合包换、保修条件的产品,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产品保修期之外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包括:
免费集中培训(往返交通、食宿费乙方自理);
派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活动(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属地原则执行);
免费提供(装机、故障、维修)工程解决方案和技术咨询。
十一、合同解除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3、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十二、甲乙双方协议的其他合同条款
十三、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甲方正常的供货时,不视作甲方违约,乙方对此表示认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
十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与甲方是相互独立的缔约人,在合作期间,必须严格的遵守本合同的条款,除了本合同中已表达的之外,每一方都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债务强加于另一方或影响赋予另一方的权利,若因任何一方的行为引起第三方诉讼、索赔,均由该方独立承担责任。
2、由于一方原因违反本合同条款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五、一般条款
1、修订;本合同的修订仅能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该类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
2、合同份数及附件;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附件如订单、价格表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部份失效;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合格的司法机关裁定在某些方面不可执行,且这种不可执行性不会对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4、弃权;本合同的有效弃权须经弃权方书面签署;一方对另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的某些事件放弃追究并表示对以后发生的事件也放弃追究。
5、合同终止后的有效条款;本合同以下条款在本合同终止以后仍然有效: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纠纷解决条款、售后服务条款。
6、信息传递;当一方的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地址、帐号、法定代表人等),可能对双方的合作产生影响时,应将变化信息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递。
十六、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十七、纠纷解决
有关此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双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十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若双方协商后可以续签;若本合同到期未续签的,本合同到期将自动失效。
甲方:____乙方:____
日期:____
总代理合同集锦 篇6
甲方: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所生产的“欧菲克”品牌润滑油系列产品,委托给乙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进行区域总代理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产品名称及对外销售价格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产品为:“欧菲克”品牌润滑油系列产品,及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新增加的产品。
2、配送价格:甲方向乙方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加 的办法确定,但 最多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 %。成本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包装费、运费及 构成。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或牟取任何利益。
3、销售价格: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进行销售产品。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各类附加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如果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乙方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向甲方报告。甲方应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乙方所处区域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及时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4、 遇甲方委托代理产品、价格等需调整的,由甲方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该通知到达乙方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代理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独家总代理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产品销售和经销商的发展及管理,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参加该行业的各种展览会和交易会;该系列产品有着广阔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乙方要不断的拓展市场和创新营销策略;
2、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另设其他代理或经销商(除本协议签订日之前南疆现有的销售网点外)。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代理合同及得到相应补偿。
3、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行为的乙方,甲方将取消其代理资格,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4、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
三、代理期限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5年期限,合同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续签区域总代理协议的权利。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及相关资料文件,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详细信息,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上述信息,导致产品无法销售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2、甲方免费提供产品的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服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的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由乙方自负。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督查,督查包括产品推广,甲方形象维护,销售区域限制,价格体系维护等。乙方要无条件接受甲方督查员的管理。
4、甲方有权对乙方销售的“欧菲克”品牌系列产品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进行调整,甲方向乙方市场或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进行媒体投入广告时,亦及时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乙方。
5、甲方免费提供营销策划方案、宣传彩页、光盘、条幅、喷绘、标牌及公司所获得的全套证书的复印件等营销用品、用具。
6、乙方订货后,甲方及时给予确认,并优先给予供货。
7、鉴于乙方销售、宣传、推广行为对甲方品牌的宣传效果,甲方按乙方实际订货量的 %,每月向乙方支付市场开发补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