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精选(精选22篇)
六、未具正当理由对其主管指派之任务,拒绝执行者;
七、粗心大意而使公司之生产设备、器具、物品遭受遗失或损坏者;
八、在工作上欺骗、隐瞒,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九、对公司授于之职务无法胜任者。
第十二章福利
第七十九条公司对所属员工,依实际需要提供各项培训教育活动,提高工作技能。
第八十条公司对所属员工,依国家和本地区之规定办理各种劳动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八十一条为了员工身心健康和及时发现隐患,每年三、四月份组织员工参加体格检查,以及疫病流行时进行预防注射。
第八十二条贺仪公司员工结婚,凭有效结婚证,公司以总经理名义赠礼金。
一、在公司服务不足2年者,礼金为388元;
二、在公司服务2年(含)以上,不足4年者,礼金为488元;
三、在公司服务4年(含)以上,不足6年者,礼金为588元;
四、在公司服务6年(含)以上,不足8年者,礼金为688元;
五、在公司服务8年(含)以上,不足10年者,礼金为788元;
六、在公司服务10年(含)以上者,礼金为888元;
本公司员工子女婚嫁,公司以总经理名义一律赠礼金200元。
公司所有员工均有机会参与公司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各项活动,例如公司周年庆祝活动、春节晚会、郊游等。
第十三章劳动合同
第八十三条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八十四条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4、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试用期人员离职应提前7天提出申请,但视实际情况经批准获提前离职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五条完备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按旷工处理或扣留未领工资。离职手续包括:
1、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2、按《离职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3、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4、住宿者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总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5、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员工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费用。
7、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8、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9、辞退或开除之员工必须在办完手续后立即离开本公司。
第八十六条离职面谈
离职前,公司可根据员工意愿安排人事部门或员工上司或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离职面谈,听取员工意见。
第八十七条纠纷处理
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上代表公司的人事部门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第十四章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
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险:
一、本公司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均按国家与本地区之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本地区规定办理;
三、本公司根据需要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第八十九条劳动保护
一、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管理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配戴安全保护装备;
三、禁止在灭火器周围堆积物品,或肆意玩弄灭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时受阻;
四、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五、厂区失火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入救火工作;
六、为照顾员工之健康,公司将视需要办理健康检查;
七、公司有权禁止或解雇患有传染病之员工参与工作,每位员工对同事间知悉有传染病者,均有义务呈报行政人事部门处理,以确保多数员工安全;
八、工伤发生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章终止劳资雇用关系
第九十条终止劳资聘用关系区分
一、员工自请辞职;
二、公司终止聘用关系(解聘);
三、因法律关系而停职;
四、因法律裁决而解聘;
五、因年迈而终止劳资聘用关系。
第九十一条自请辞职
一、员工在合同期内自请辞职应按离职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公司不发补偿金;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均视为自请辞职论,公司将予除名。
第九十二条公司终止聘用关系(解聘)
一、本公司将依劳动仲裁委员会核准或经劳资双方之同意而终止聘用关系;
二、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可随时终止任用;
三、员工生病逾医疗期未痊愈或患恶性传染病者,公司有权终止聘用;
四、公司为裁减冗员而解聘;
五、员工解犯刑律经法院判决定案后,公司即予解聘;
六、员工违反下列严重事情者,将按劳动法令之有关规定办解聘,而不发给遣散费或补偿金:
1、员工在录用时蒙弊公司,出具伪证文件,或捏造谎报者;
2、犯有偷窃、舞弊或其他行为,而使公司无法对其信任者;
3、对上级主管及其家属或同事行使威胁、虐待、殴打或同事互殴者;
4、诱惑、怂恿主管及其家属或同事进行犯法行为者;
5、员工在公司或工作场所进行赌博者;
6、在工作场所或上班时间内有伤风败俗事情或其他不良行为者;
7、携带枪弹利器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8、故意公告、泄露或散播公司秘密者或盗用印信,伪造不实工作记录、文件、单据、意图侵占公司财务者;
9、在工作场所内策划、支持、参与或企图偷窃、侵吞、破坏等类似行为经查属实者;
10、嗜好酗酒、吸毒或染有其他不良恶习或在厂内喝酒者;
11、因职务关系收受贿赂、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致使公司无法对之信任者;
12、故意造成危险,导致危害公司利益者;
13、公然揭露业务机密者;
14、张贴标语、散发传单、聚集群众、公开演说、煽动公愤、挑拨离间或类似行为,足以使公司秩序混乱者;
15、在禁烟区域随处吸烟或动火者;
16、屡教不改,仍坚持对主管下达的命令采取顽抗者;
17、品行不羁,足以危害公司或职工利益者;
18、挑拨离间导致员工离心分裂者;
19、在外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工作者;
20、年度内功过相抵后,仍积满二大过者;
21、违反安全管理规则导致重大意外事件发生者;
22、托人或代人打卡或伪造考勤记录再犯者;
23、上班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经大过后再犯者;
24、提供虚假发票凭证企图报销或已经报销者;
25、按照业务管理规定符合解雇条件者。
第九十三条因法律关系而停职
一、本条规定是按劳资双方不须任何步骤或有关方面之核准而自行终止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