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员工手册(通用27篇)
第十九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况,依下列规定处分:
1、迟到、早退
(1)上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达者视为迟到。
(2)每次迟到罚款50元(3)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视为早退。
(4)确有原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者除外。
(5)无故迟到、早退者以旷工半日论处,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的情况除外。
2、旷工
(1)没有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处;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以旷工半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无故旷工累计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予以解聘,且不发给资遣费。
第三节 员工待遇
第二十条 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员工待遇分为三部分:
(1)本薪。视从业人员学识、经历、技能及其工作性质确定,从业人员年度薪资调整方法由人力资源部拟订,呈总经理批准后调整。
(2)津贴。津贴类别
第二十一条 员工待遇分日薪、月薪两种方式,月薪于翌月8日发放;日薪于每月发放二次,当月20日和翌月6日发放本月上半月部分及上月下半月部分薪金。新进人员自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的待遇,另行办理。第四节 休假规定
第二十三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定假日薪资及津贴照付,如果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征得员工同意,并加倍发放薪资,国家法定假日如逢星期日是否补假依政府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员工连续工作到一定期限,每年给予年假,其休假日数规定如下: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但未满三年者,全年给七天年假。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但未满五年者,全年给十天年假。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者,全年给十四天年假。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其年假在十四天基础上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最多以三十天为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人员休年假,在不妨碍生产或业务前提下,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因年度终结或劳动关系终止而未休年假的员工,其应休未休的天数,应发给薪资。
第二十八条 员工停薪留职不给年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给假类别分为8种(见下表)。
请假给假表
略
第三十条 员工请事假应于一日前申请并填写请假卡,按规定办妥后方可离开,否则以旷工处理。但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部门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以下规定代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一)请假一天(含)以内时,报请组长并转呈主管核准(非作业人员直接呈主管)。
(二)请假二天以上,报请主管并由其转呈经理核准。
(三)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人力资源部留存。
第三十一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八小时为一日,给假日期的计算期间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途到职者,给假日期计算相应扣减。
第五节 奖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员工奖励分为下列四种:
(一)嘉奖:每次加发相当于4天绩效奖额的奖金,并于发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每次加发相当于9天绩效奖额的奖金,并于发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大功:每次加发相当于30天绩效奖额的奖金,并于发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特别奖励:一次性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勤奋,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者。
(二)拾金不昧(价值三百元以上)者。
(三)服务热情,有具体事实者。
(四) 为公司争取荣誉者。
(五)从事艰苦工作成绩突出者。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充分有效利用有突出业绩者。
(三)遇有事故灾难,勇于负责,甘冒危险者。
(四)检举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发现职责外事故,予以报告或妥善处理者。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使公司减少损失者。
(二)为维护其他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有其他突出业绩或贡献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别奖励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成果对公司确有贡献,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二次者。
(四)工作每满四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七条 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一)警告:每次减发相当于4天绩效奖额的奖金,并于发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二)记过:每次减发相当于9天绩效奖额的奖金,并于发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记大过:每次减发相当于30天绩效奖额的奖金,并于发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降级:相应核减薪金待遇。
(五)开除:予以解雇。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商品者。
(二)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消极怠工者。
(三)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工作安排,情节轻微者。
(六)不遵守着装规定者。
(七)不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任务者。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无故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公司利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嬉戏、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且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制造伪证予以诬害,或者制造事端者。
(四)因酗酒而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经许可擅自离岗者。
(六)因玩忽职守致使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坏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团体秩序者。
(三)损坏、涂改重要文件者。
(四)玩忽职守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安排,屡劝不改者。
(六)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七)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且不发资遣费:
(一)对同事暴力恐吓、威胁,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公司内赌博者。
(四)偷窃、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坏、涂改重大文件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在公司工作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一年中记大过满二次,功过无法平衡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或一年旷工达十二日者。
(十)煽动罢工或怠工者。(十一)吸食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者。
(十三)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十四)携带刀具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入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伙同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八)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引起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十一)其他违反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二条 员工功过抵消规定:
(一)嘉奖与警告相抵消。
(二)记功一次或嘉奖三次,抵消记过一次或警告三次。
(三)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抵消记大过一次或记过三次,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的为限。
第六节 考核规定
第四十三条 员工考核分三类: